• 设为首页
首页侨乡传真

《青田县附属用房处置及核准管理指导意见》出台

2017年05月23日 14:53   来源:青田侨报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字号:

  本报讯 (记者 林园园) 日前,记者从(青田)县三改一拆办获悉,为加强青田县附属用房处置及核准管理,青田县出台了《青田县附属用房处置及核准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悉,该意见所指的附属用房为合法主体建筑以外的配套用房,包括卫生间、厨房、储藏室、鸡鸭舍、猪圈、牛羊棚等。

  “对于附属用房的处置和核准,县域范围内附属用房处置分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县三改一拆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重点区域包括:沿瓯江(大溪、小溪)、铁路(高铁)、国省道(高速)、省市美丽乡村风景线等可视范围内;中心城区各街道建成区范围内,建成区范围由各街道确认并公示后上报县三改一拆办备案;建制镇、集镇规划区主要街区可视范围内,主要街区具体范围由各乡镇(街道)确认并公示后上报县三改一拆办备案;通往乡镇之间主干道的可视范围内;通往景区的主干道的可视范围内,重点区域之外的其他地方为一般区域。

  据了解,《意见》规定,重点区域内的附属用房和一般区域中占用道路、公共通道、绿化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影响市容市貌(村容村貌)及环境卫生的附属用房原则上予以拆除。2013年4月1日“三改一拆”开始后抢建的附属用房原则上予以拆除。除上述情形以外,确因生产生活需要的,一户可以保留一处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附属用房。特殊情况可保留两处,但两处总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可保留的附属用房,需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由农户本人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登记备案。

  此外,符合农业生产需要的生产工具及农产品仓储用房;家禽养殖需要的;以户为单位的房屋审批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内,在主体建筑不能完全满足生活要求的在附近搭建的厨房、卫生间等生活性配套用房;现居住的房屋为土木结构或木结构并缺乏必要的配套设施且原房屋内无法设置配套设施功能的,确需附属用房的这四类条件之一农户确需新建附属用房的,可以按程序予以核准。

  “农户新建附属用房的,需持农房不动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权源依据向村集体组织提出申请,经村集体组织同意,上报当地乡镇(街道)城建办、国土所审查后,由乡镇(街道)核准。”县三改一拆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马莹莹】
中国侨网微信公众号入口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供稿信箱 | 版权声明 | 招聘启事

中国侨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京ICP备05004340号-12 ]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26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8315039 举报邮箱:huaren@chinanews.com.cn

Copyright©2003-2024 chinaq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关注侨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