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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江门碰壁了 38件诉讼大部分被驳回

2017年02月07日 10:55   来源:江门日报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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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上有这么一批“打假人”,他们游走在超市、店铺和法律之间,号称是为了“正义”而打假,实际上却是为了牟利。近日,江门法院审结了珠海市某食品公司“知假买假”系列案,该公司通过向商户购买进口红酒、香烟、茶叶等商品,以商品中文标识不清、产地不明、产品质量存在瑕疵为由,分散向江门各法院提起38件诉讼,要求商户赔偿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不料“把戏”被识破,主张的“假一赔十”被法院驳回。

  江门日报记者 徐铃静 通讯员 黄海磊 唐砚

  买到未贴中文标签洋酒 要求“假一赔十”

  以个案为例,2016年9月27日,该公司声称为了公司庆典,让其员工在便利店购买了两瓶轩尼诗VSOP的洋酒,共花费了960元。在准备饮用时发现该酒酒瓶色泽与之前在其他商行购买的同款洋酒色泽不一样,且酒瓶及酒盒均没有中文标签。通过网络等途径得知酒瓶盖部位有明显缺陷,这意味着在其购买该洋酒前,该洋酒已被人为开启过,甚至饮用过,通过多方查询,便利店经营的上述洋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属于来源不明的商品。该公司一纸诉状将便利店告上法院,认为便利店经营的洋酒未经检验检疫,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便利店索取十倍赔偿9600元。

  原是专职“打假” 40多天提起38件诉讼

  在该公司提起诉讼后,江门中院监测到一个不同寻常的诉讼现象,在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1月8日期间,以“珠海市某食品公司”为原告分别向江门辖区内多家基层法院提起了38件“知假买假,假一赔十”诉讼。为了不让法院起疑心,该公司采用零星起诉的方式在各个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且每单案件立案的案由都不一样,由于案由有所差异且分散在各个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案件分到各个法庭审理。为避免各法院裁判尺度不一致,市中院提前介入,对该系列案统一了裁判尺度。

  前文提到的案例,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核实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该洋酒确是在便利店处购买。而便利店将该洋酒作为进口产品予以售卖,但所谓的“进口洋酒”却没有中文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因此,在该公司将洋酒退还的同时,便利店应向该公司返还洋酒购货款960元。

  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十倍赔偿金的请求,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一方面,原告庭上陈述其购买涉案产品并没有开启饮用,未造成其他损失;另一方面,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规定的适用主体为“消费者”,而珠海某食品公司在同一时间段向江门各地区的烟酒商行购买同款或同类型酒品,在发现酒品存在没有标签的问题后,仍向其他商行继续购买并提起同类型诉讼38件,已经不能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故驳回其提出赔偿十倍赔偿金9600元的请求。

  据悉,该公司提起的38件诉讼,其中15件撤回起诉,2件进行了调解,其余的诉讼,皆被法院驳回“假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假一赔十”要区分主体

  该类案件单从个案来看,极具“普通消费者”的迷惑性,假如没能及时监控,很容易就会按普通消费者判赔。《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规定的适用主体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而该公司存在以营利为目的“职业打假”行为,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明显不符,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保护的范畴,故不支持该公司“假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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